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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被发现拳打女户主 男子犯抢劫罪获刑10年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符嘉华)昌江黎族自治县男子符某本想半夜入户盗窃后悄悄溜走,谁知翻动抽屉时吵醒女户主,为制止女户主喊叫将其殴打后逃跑,原本的盗窃行为,因当场使用暴力而转化为抢劫。近日,省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符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8月25日凌晨3时,符某回家途经昌江石碌镇黄某的住宅时,沿着窗户爬上二楼阳台进入黄某家实施盗窃。在二楼客厅内,符某从正在熟睡的黄某侄女旁边窃取一部手机放入口袋,而后又进入黄某的卧室,在床头柜上窃取一部手机,又到梳妆台处窃取一块手表。符某在卧室梳妆台继续翻动抽屉时将黄某吵醒,黄某大声叫喊“小偷!小偷!快来人啊”,符某见状便冲过去用拳头殴打黄某,黄某在床上一边喊叫一边用脚踢打反抗,符某随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5时许,公安人员在符某住处将其人赃并获。经认证,被害人黄某被盗的手机价值4949元,被盗的手表价值99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发现后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黄某,其行为已构成入户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后,符某仍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犯盗窃罪。
  省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符某申诉主张犯盗窃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应予维持,遂驳回符某的申诉。
  明明是入户盗窃,为何会变成“入户抢劫”?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是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典型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罪名转化为抢劫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符某供述与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一致,足以证明符某在入户盗窃时,当场使用暴力,故认定为入户抢劫。我国刑法规定,入户抢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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