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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 下月起有居住证就可参保


    核心提示

    记者昨从市人社局获悉,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这意味着,“新农合”将成为历史,居民医保政策不再分为城乡两块。

    明年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

    “新农合”将成为历史

    2003年与2007年,国家和省、市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先后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各有一套独立的政策体系,分别由卫生部门、人社部门管理经办。两种制度建立以来,对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各自应有的作用。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这种城乡分割的医保制度弊端逐步显现,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公平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我市全面理顺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管理体制,加快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从2018年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下月起 有居住证就可享医保

    实现参保对象范围全覆盖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其参保对象既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又包括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保登记。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普通城乡居民、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以所在社区、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政策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我市首次明确了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据悉,全市约有330万城乡居民纳入参保范围,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人员的全覆盖。

    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政府补助

    每年9月1日至12月15日为缴费期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构成中,我市明确了政府补助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在测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建立结构统一、分担合理、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与待遇增长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原则上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期,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及续保方式。个人已经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费。

    全市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统一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过渡期个人缴费分为两个标准

    低档一年180元 高档一年300元

    针对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年度缴费的现实差异,从实际出发,设置了2018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的两个标准,即:低档:180元/人·年、高档:300元/人·年,并分别对应两档待遇水平,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缴费标准,享受统一医保待遇。

    实行个人缴费标准“一制两档”过渡期间,原参加新农合人员可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档次,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个人缴费档次与享受的待遇水平挂钩。

    新生儿毕业生

    及时纳入居民医保

    建立非参保缴费期参保制度

    我市还建立非参保缴费期参保制度,将新生儿、当年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等应参保人员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指定的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到账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当年未就业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户籍新增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新入学学生、因确有困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断保后需要续保的人员,可按照当年度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除新生儿外,上述其他人员在非参保缴费期参保补缴费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记者 高锦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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