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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收订金帮人找工作 约定期限未兑现全额退款

    重庆晚报讯 (记者 唐中明)近日,忠县法院判决,罗女士退还蒋先生1.5万元。

    去年3月,家住渝北区的蒋先生找到人脉比较广的罗女士,请她帮忙给儿子小蒋找个好工作。经过双方协商,在黄泥塝一家茶楼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罗女士在一个月之内为小蒋安排工作。如果事成,蒋先生支付罗女士3万元。如果小蒋自愿不去,订金不退还。如果事未成,退回订金。

    签协议当天,蒋先生先付给罗女士1.5万元。

    之后,小蒋通过电子邮箱向罗女士发送了简历,也参加了一家航空公司面试,但未录取。

    超过双方约定期限后,蒋先生起诉称,儿子未能找到工作,要求罗女士返还订金,但对方不予理睬。

    家住忠县的罗女士未到庭辩驳,接受了承办法官电话询问。她承认,收到蒋先生订金1.5万元,实际花费已经超出1.5万元,不存在骗钱行为,也不应该退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根据协议约定,罗女士介绍工作不成,应当退还蒋先生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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