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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可自愿选用峰谷分时电价


   华商报讯(记者 毛蜜娜)华商报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和我省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促进电能替代和冬季清洁取暖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省物价局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
   该政策的覆盖范围为我省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实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不含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上述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由电网企业免费调试或更换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
   居民生活用电峰段为每日8时至22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其中: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但年内其他月份应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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