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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可开支人员费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何颖思 通讯员岳才轩)26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该厅针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发布了两个配套文件,从4个方面对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提出细化和规范要求。配套文件的亮点之一是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同时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避免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

  去年,广东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大力放松行政监管、赋予科研活动自主权。为了推动该实施意见落地见效,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先后出台了《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政策文件,从4个方面对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提出细化和规范要求。

  针对各单位反映的因各类科研项目界线不清晰,具体操作中较难把握的问题,《暂行规定》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了定义。首先,资金在性质上是支持科研活动的,包括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示范应用、条件平台建设。不支持上述活动的资金,不能视为科研项目资金。其次,必须具备形式要件。要实行合同制管理,科研项目应具备明确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形式要件不齐全的也不能认定为科研项目资金。

  据悉,对科研项目资金界线及拨付范围的明确,一是有效避免了科研单位反复提供佐证材料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减少科研资金拨付申请手续,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无谓工作;二是减少科研项目资金认定的随意性,为资金审核部门提供依据和准绳,确保科研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开启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要求资金支付必须按合同进度支付,同一科研项目在合同完成前需多次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多次提供支付凭证,影响了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间接影响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省财政厅指出,配套文件开启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暂行规定》明确,科研资金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并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全流程跟踪,减少科研资金拨付的审批程序,简化拨付方式。

  重视人力成本 允许开支人员费

  按照国家规定,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各类支出,但影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即人员费)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问题未能切实解决。

  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我省《管理办法》明确了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社科类科研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给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控制,合理有效限制单位列支范围和数额。

  目前社科类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过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限制。《管理办法》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以往劳务费支出总额有比例限制,参照国家的旧规定,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国家在2016年修订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当时取消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

  社科类科研项目完结前资金可结转继续使用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社科类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再按规定收回。

  《暂行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2018年1月3日起执行,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批准立项的、获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2017年及以前年度安排且项目尚未完成的科研项目资金,也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期实施,有效期3年,至2021年2月28日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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