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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虚开发票投案自首 讯问时却说不出自己公司名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面对讯问,却说不出自己注册的公司名称及具体开票细节。办案检察官判断—— 

这个案子定有隐情 

 

查获的印章及发票 

  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在被国税部门发现后,幕后老板竟让连襟顶罪。 

  2017年6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分别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妨碍作证罪和包庇罪,对被告人邵玉春、胡从清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妨碍作证罪判处邵玉春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包庇罪判处胡从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虚开发票, “嫌疑人”自首 

  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查处多地、多个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发现江苏省淮安市春雨饲料有限公司(简称“春雨公司”)账目走向异常,要求淮安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 

  经查,春雨公司既无实物收、发库记录,也无企业实际经营人,是个典型的“皮包公司”。同时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汤春高,注册电话却是她的丈夫胡从清的。稽查人员打电话给胡从清,要求其到稽查局说明情况。 

  三天后,胡从清向公安机关投案。据他供述,自己于2014年5月到连襟邵玉春经营的淮安市亨龙面粉有限公司(简称“亨龙公司”)工作。因是亲戚关系,邵玉春对他很信任,把公司的财务、采购等事项都交由他负责。他则利用职务便利,给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佣金”。为了赚取更多“佣金”,他又先后以自己或亲友的身份,注册了十多家“皮包公司”来虚开发票,春雨公司是其中之一。 

  2016年12月,公安机关以胡从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嫌疑人”反常透露隐情 

  为准确核查案情,承办检察官对胡从清进行了讯问,但胡从清的表现却有些反常:一方面,他一口承认虚开发票是自己所为;另一方面,却说不出自己注册的公司名称以及具体的开票细节,以“我记不清了”“时间长忘了”等作答。这让检察官对案件产生了怀疑。 

  这时,一条新的线索进入检察官视野:据为亨龙公司做账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反映,经常来事务所开发票的,除了公司会计外还有邵玉春。当检察官找到邵玉春询问案情时,他却声称自己从未虚开过发票,公司是胡从清实际经营,自己毫不知情。 

  作为亨龙公司的法人,公司虚开这么大数额的发票,邵玉春不可能不知情。再联系到胡从清讯问时的反常表现,检察官判断,这个案件背后一定另有隐情。 

  真相大白,原是替人“顶包” 

  为查清真相,检察官一方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另一方面继续对胡从清讯问,重点在“法、理、情”方面展开心理攻势。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教育感召下,胡从清终于吐露了实情,他实为顶罪。 

  原来,2015年上半年,邵玉春找到胡从清,称自己注册公司数量太多,已被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想以胡从清的名义注册粮油收购、加工公司。胡从清答应了,并根据邵玉春提供的注册公司资料,先后以本人、妻子及其他亲友身份注册了多个公司。后来,邵玉春又以各种理由,将自己的几个“皮包公司”陆续过户到胡从清及其亲友名下,而这些公司实际控制人仍是邵玉春。 

  胡从清接到国税稽查部门要求其接受调查的电话后,找到邵玉春询问情况,邵玉春承认了在十几家公司虚开2000万余元发票的事实。胡从清让邵玉春投案自首,邵玉春非但没有听从规劝,还让胡从清去替自己投案“顶包”。胡从清一开始不同意,但邵玉春一番“责任划分”,让胡从清慌了神: 

  “这些公司都是以你和你亲戚名义注册的,与我没有一点关系,你不去投案谁去?”“你现在去投案,算是自首,案子也不大,最多蹲几年牢。” 

  他还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胡从清,“一口咬定是自己干的。”“这事结束后,我给你买套房子,再给你几十万安度晚年。”最终,胡从清禁不住邵玉春的威逼利诱,同意顶罪。 

  至此整个案件水落石出。经查,邵玉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份,金额2260万余元,实际抵扣税款260万余元。 

  法庭上,邵玉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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