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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投资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06日讯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银监会正按照年初制定的监管补短板计划,加速推进各项监管政策在年前出台。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列入“负面清单”,并要求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以加强风险管理。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委托人包括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办法》目前没有专门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列入“负面清单”。在资金来源方面,要求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

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要求银行委托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办法》强调,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对于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中所扮演的角色,《办法》也明确了其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等。

为加强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并禁止银行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等行为。

为防范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办法》特别强调,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弥补监管短板,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其次,加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风险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职责开展业务,同时强化了相关监管要求。此外,《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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