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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可采取技术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应及时解除

    中青在线北京12月2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

    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根据需要,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做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初次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严格规范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二审稿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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