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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租赁市场新政策今起征求意见 对承租人服务保障明显提升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记者鲁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等多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今起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在租赁住房供应、金融支持、平台服务、当事人权益保障等多方面予以规定。

  《通知》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实际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通过在产业园区、集体建设用地上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新建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承租人的服务和保障提升明显。《通知》提出,北京将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通知》还提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上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此外,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在鼓励出租人方面,《通知》提出,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据悉,《通知》征求意见截至2017年8月25日17:00前,相关意见与建议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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