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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104家“僵尸企业” 集中进入司法清算

    广州中院首创“竞争+打包+摇珠”选定管理人。


    15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集中裁定受理104件“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涉广东省属企业15家、广州市属企业89家,注册资本金总额人民币34831.07万、美元1821万、澳元560万,首次以“竞争+打包+摇珠”相结合的方式选定管理人,标志着目前为止全国最大规模“僵尸企业”集中进入司法清算程序。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摇珠,20家机构和个人中签,成为20个“管理包”下所对应的104家“僵尸企业”管理人。

    2016年12月,广州中院在全省率先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通过集中裁定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选定审计机构、集中公告的方式统一推进,开启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快速通道,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广州中院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共计123件,是去年同期的近9倍。目前在审的362件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国有“僵尸企业”193家,占在审案件总数53.31%,其中,涉及央企下属企业1家、省属企业69家、市属企业123家。

    ●文/图:南方日报记者 祁雷 通讯员 隋岳 范晓玲

    “僵尸企业”清算案优先填报、审批

    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周焕然介绍,广州国有“僵尸企业”数量庞大,该院按照先容易后复杂、先集中后分散、先批量后个案的“三先三后”处理思路,推动“僵尸企业”分批有序进入司法清算程序。

    同时,广州中院尽量简化审查流程,创新地采取“少听证、减环节、作标识”的方式审查。其中,“少听证”是指对该批“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采取以书面审查为主、以听证方式为辅的方式。“减环节”则是将该批“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审批时间尽可能压至最短,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外,合议庭作出决议后即可报批,审批均采用表格式填报方式简化进行。

    “此外,我们还对拟受理的‘僵尸企业’清算案件加以特别标识,将此类案件与普通案件区分开来,在报批时优先填报、优先审批。”周焕然介绍,本批104件案即是通过快速通道裁定受理的试水样本,广州中院将进一步探索、完善“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快速通道,为后续案件审理提供参考范本。

    “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快速通道,涵盖了立案审查、受理、终结各个流程,从入口、通道、出口等不同环节进行把控,保障“僵尸企业”平稳、快速、高效退出市场,盘活市场资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首创“竞争+打包+摇珠”选定管理人

    “僵尸企业”司法清算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关键在于管理人。在发布会当天,首批进入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的104家“僵尸企业”被打包成20个“管理包”,法院从入选的25家管理人中随机摇珠选定管理人。

    这是广州中院首创的“竞争+打包+摇珠”选定管理人方式。“针对‘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特殊性,我们首先以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遴选范围,再依照‘僵尸企业’自身隶属特点及案件承办人情况对案件进行打包,形成每个包含5个左右‘僵尸企业’的‘管理包’,最后通过摇珠方式公平、公正地确定管理人。”周焕然解释。

    广州中院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在竞争选拔时优先考虑执业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个人管理人,以个人参与、个人授薪、个人负责的方式充分发挥个人管理人的潜能。为提高管理人对“僵尸企业”的清算效率,广州中院集中选定审计机构,并创新采用“打包+摇珠”的选定方式。先对需审计的案件进行打包,再通过两次随机摇珠的方式选取审计机构,先摇中的为正选机构,后摇中的为备选机构。

    “管理人须先与正选机构协商,未能协商一致的,可与备选机构协商,管理人决定使用备选机构,应提前报法院审批,并对放弃正选机构的理由加以说明。通过在正选、备选审计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审计对清算进度的影响。”周焕然说。

    “这种方式可以让有参与热情、有工作思路、有成熟经验的管理人与经办法官高效对接,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更顺畅地开展工作,缩短‘僵尸企业’清算环节的弹性时间,提高清算效率。”广州中院副院长吴筱萍表示。

    分类处置集中出清“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快速出清是快速通道的设立宗旨。广州中院分类处置,设置两条不同的“僵尸企业”出口通道,以提高案件终结程序的效率。

    “对于法律关系清楚、能够快速清算终结的企业,积极与税务、工商进行协调,帮助该类企业顺利办理注销手续。对于存在大量衍生诉讼及其他严重影响清算进程事由的企业,经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僵尸企业’可退出快速通道,进入普通审理通道,实现‘僵尸企业’清算案件的分类审理。”周焕然说。

    笔者了解到,为保障“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快速通道取得实效,广州中院接下来计划挑选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破产审判人员组成“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办案指导小组。同时,推动破产审判系统对接执行查控系统,提升工作效率。此外,继续加强与国资、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处置“僵尸企业”的合力等。

    ■背景链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次集中裁定受理的104家“僵尸企业”成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总结起来,主要具有集团性、三无性的特点:集团性是指该批“僵尸企业”中的若干个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同一国有(集团)企业,同属于该(集团)企业下面的二级、三级企业;三无性是指该批“僵尸企业”基本上无资产、无账册、无人员,能够简省资产处置流程,简化审计环节,无需安置企业职工,可以适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快速通道。

    ■名词解释

    僵尸企业: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破产与重整: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重整是指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重整的结果是企业起死回生,破产的结果是企业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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