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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送女友名牌包,分手后告上法庭称被欺诈要折现索回,法官解释为何这样判“感情帐”

摘要: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的馈赠,一旦遭遇分手,能否索回?这样的问题在现实和网络中一直争执不休。日前,上海虹口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其他所有权案件,原被告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刘先生年过30岁一直没有女朋友。一次朋友聚会刘先生与张小姐相识,外形出众的张小姐吸引了刘先生的目光。后来两人与朋友一起外出旅游,期间张小姐生病,刘先生的关心照顾终于打动了她,两人在旅途中确定恋爱关系。回到上海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刘先生与张小姐一同前往商场购买了价值1.5万元的名牌手袋送给了张小姐。

 

然而随着两人深入交往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刘先生认为自己年龄不小,应尽快成家,而张小姐则认为自己处于事业上升期,要把精力放在工作中,两人因此矛盾不断。最后张小姐以刘先生目前的经济条件无法成家为由与其提出分手。

 

分手后刘先生情绪低落,又逢母亲患病,医药费负担沉重,于是将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此前手袋的赠与,由张小姐返还手袋对价1.5万元。

 

审理中,刘先生认为:张小姐以恋爱为名,用欺诈手段使自己陷入认识错误而为其购买手袋,又在短时间提出分手,系恶意欺骗。但张小姐认为自己不存在恶意欺诈,手袋是恋爱期间刘先生自愿赠与,应归自己所有。

 

在理清案情之时,考虑双方确实曾经相爱,法官决定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经过工作,张小姐感谢刘先生的付出,遗憾没能走到最后。听到张小姐的话,刘先生心结也就此解开,双方均作出了让步,最终由张小姐支付刘先生现金5000元,双方以调解结案,当庭履行完毕。

 

类似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那么恋爱中赠送的礼物,究竟所有权属于谁?法官表示,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发生的。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日常消费支出,系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可视为双方共同消费。

 

但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则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受赠人占有赠与财产的行为则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法官提醒市民,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赠与虽是自身真实情感流露,但仍需谨慎,双方均应注重自身权利的保护,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简工博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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