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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操作车位升降器 肇事者与物业都赔偿

    晨报记者张益维 通讯员章伟聪报道 李先生停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车辆被他人意外损坏,李先生认为肇事业主和小区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就把他们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交通代步费共计4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和肇事业主按“三七开”承担责任,分别赔偿李先生1.1万余元和2.7万余元。
  今年6月下旬的一天早晨,家住本市长宁路某小区的小赵,开车逆向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因为车库管理人员不在,小赵自行操作机械车位升降控制器停放车辆。在此过程中,二层机械车位从上方直接压在一层车位上的李先生的机动车车顶上,造成车辆多处损坏。经相关部门评估,车辆物损为3.5万余元。由于相关各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今年9月,李先生向长宁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承办法官傅君表示,被告小赵擅自操作机械车位停车系统,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区物业公司虽然表示在地下车库机械车位操作台已张贴了相关警示告示,但在本案中,被告小赵在操作时没有管理人员在现场阻止或者指挥,车库的警示系统也没有提示,而且《维修服务报告单》明确记载“横移底下有垃圾造成故障”,因此,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维护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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