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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B01版

  医院重复使用手术刀,侵害消费者权益;公司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通信营业厅承诺办理宽带赠送千元蚕丝被,实际却是48元假蚕丝被……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长春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反映。


手机微信发布虚假广告

  2017年5月,某公司聘请人员在手机微信群中利用多群直播软件介绍其公司系列产品,明示或暗示该系列产品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宣传内容并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证明文件。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共发展微信群129个,支付直播费用9.2万元。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宣传,并处罚款27.7万元。


医院重复使用手术刀

   2017年5月,长春市某医院的眼科向患者隐瞒手术刀使用性能、型号和真实价格,并存在重复使用手术刀的行为。从2014年至案发时止,该院违法获利6.1万元。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万元,并处罚款33.5万元。


千元蚕丝被奖品竟是假货

  2017年3月,消费者投诉某通信营业厅承诺办理宽带赠送蚕丝被,发现所获赠蚕丝被非蚕丝制品。经查,该营业厅活动中宣称蚕丝被价值1180元,实际上市场价格仅为48元。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消毒用品谎称药品

  2017年9月,某化妆品店印制宣传单5万张,在医院门口向患者发放,将其经营的消毒用品谎称为具有特殊疗效和较高治愈率的药品。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广告宣传,罚款5万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某公司销售的产品商标与某国际品牌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有侵权商标的商品849袋,并处罚款14万元。


瑜伽馆设计不公平合同

  2017年1月,某瑜伽馆为免除和减轻经营者责任,在会员卡、合同上加盖“此卡为特价卡,不退不换、不可转让”字样,与18位消费者签订了会员卡合同,违法经营额1.2万元。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

  2017年1月,群众举报某公司销售的家用电器产品有质量问题。工商部门对该公司销售的10个批次家用电器进行质量检测,其中7个批次的家用电器不合格。工商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国际知名品牌售不合格产品

  2017年4月,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所销售的拉杆箱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鉴定,该企业销售的拉杆箱不符合国家标准。工商部门没收不合格商品,并收缴罚没款合计3527元。


PVC管专用胶不符国家标准

  2017年8月,群众举报某商贸公司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经查,该公司销售的PVC管专用胶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产品无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警示标志。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1289元,并处罚款3.9万元。


某娱乐设施公司合同侵权

  2017年9月,工商执法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某娱乐设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告示牌及其制作的会员卡上都含有“某俱乐部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字样,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新文化记者 李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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