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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MH370失联乘客家属索赔千余万 律师:参照惯例

  原标题:马航MH370失联乘客家属索赔千余万 律师:参照了赔偿惯例

  11月20日下午,马航MH370航班部分乘客家属起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安联保险集团五被告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马航MH370失联乘客家属索赔千万元起,代理律师张起淮表示,赔偿数额高低是由多因素决定的,同时参照了国际航空器事故赔偿的惯例。此外,MH370航班失联后搜寻时间长,给家属带来的痛苦是史无前例的。

  在3个小时的会议中,五方被告悉数发表答辩意见。

  马航MH370赔偿案件启动司法程序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载有239人的MH370航班失联,其中包括154名中国人,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

  2015年3月8日该事件被确认为空难事故,目前,飞机仍旧未被找到。

  2016年2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受理涉马航MH370航班失联旅客家属提起的民事索赔案。

  截至2016年3月8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立案受理马航MH370航班失事乘客民事索赔诉讼36件。

  11月20日,马航MH370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举行了庭前会议。据14名家属代理人张起淮律师介绍,此次庭前会议安排在11月20日-24日举行,主要是明确案件诉请和交换初步证据。在委托张律师诉讼的14宗案件的赔偿请求中,金额从1000余万元到7490余万元不等。

  “预计在庭前谈话后,还会有下一轮的证据交换,然后是正式的开庭审理。”张律师说,此次,由于每一起案件都有大量的证据要当庭交换,因此,法院才会安排5天时间来组织庭前的谈话。

  昨天,张律师一行将14箱证据带到法院。“根据我们了解,原告最为关心的是希望法院判令相关被告向原告书面说明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事件中执飞飞机的现状,按责任与相关部门查明并公布MH370航班事件原因、明确事件责任人。”张律师说。

  家属最希望查明事件原因

  11月20日,14名乘客的十余名家属来到铁路运输法院,他们大多数以旁听的形式参与了庭前会议,而专门从河南赶到北京的67岁的李秀芝,作为首起案件的原告,在下午两点坐到了法院的原告席上,为当时在航班上的独生女李洁“讨说法”。

  起诉书中,李秀芝向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安联保险集团5方被告提出了十项诉讼请求,共计1467.7552万元赔偿,分别是: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向原告书面说明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事件(以下简称“MH370航班事件”)中执飞飞机(以下简称“MH370航班飞机”)的现状。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按责任与相关部门(或组织、机构等)查明并公布MH370航班事件原因、明确事件责任人。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承担怠于履行搜寻与援救义务的法律责任,并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00000元。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承担怠于履行家属援助义务的法律责任,并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480000元。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和明确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向原告赔偿李洁因MH370航班事件遭受的损害人民币1559052元(其中,人身损害赔偿人民币1548786元;财产损害赔偿人民币10266元)。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MH370航班事件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损失、差旅费(含交通、食宿、通讯)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798500元。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00元。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专家费、证人费、差旅费(含交通、食宿、通讯)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2540000元。

  依法判令被告波音公司、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安联保险集团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新旧马航等5被告当庭答辩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于2015年6月宣布进入重组。据媒体报道,重组之后,新马航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正式运作。因此,家属们此次赔偿,将新旧两家马航均作为了被告起诉。

  11月20下午两点,五方被告的代理人到法庭。对于李秀芝的起诉,5方被告在法庭逐一答辩,同时也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飞机发生事故时所属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答辩表示,根据国际公约,该公司无法同意李秀芝的赔偿请求,飞机目前下落不明,按照惯例,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出事故,就应该向相应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主张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后成立的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答辩称,飞机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尚不存在,所以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飞机厂商波音公司表示,该公司生产的飞机质量没有问题,设计没有缺陷,有各种适航手续,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与飞机发动机有关的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答辩表示,在翻译过程中,公司的名称表述不够准确,因此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安联保险集团在法庭上表示,该公司并不是马航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话律师:马航搜寻时间长给家属带来巨大痛苦

  马航MH370索赔案涉及到五名被告,案情复杂,针对其中的法律程序问题,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了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张起淮。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管辖方面,马航MH370当时的目的地虽然是中国,但是毕竟没有证据证明飞机途经了中国领空,更没有到达,在中国提起诉讼,依据什么法条?

  张起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第1、2款规定:“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MH370失联发生在2014年3月8日,2017年开庭,说明诉讼时效没有问题,但是确实经过三年了,其中涉及什么相关规定?

  张起淮:各原告是在2016年3月7日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并被法院依法受理的。原告是在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依法起诉的。法院受理后,由于被告有5个,以及涉外送达、延期举证等情形,因此到2017年才安排庭前会议。在涉外案件上审限不受时间的限制。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您的团队是否代表原告进行了诉前保全?如果被告不来应诉、判决生效后又拒不执行中国法院判决,依国际惯例,会如何维护原告利益?

  张起淮:本案没有进行诉前保全。目前,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等五被告均到庭应诉。如果出现被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形,则可依据国际公约、条约、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与中国有司法协助的国家,通过司法协助来执行生效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没有司法协助的国家,目前也有部分可以依法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但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律师代表受害者向法院提出的赔偿额,最少的一千多万,多的达七千多万,比国内法院同样案件的判例高出很多,有何依据?

  张起淮:赔偿数额高低是由失联旅客年龄的大小、收入的高低、被扶养人的多少等因素决定。同时,参照了国际航空器事故赔偿的惯例。法航便曾因为空难和恐怖袭击每人赔偿1-2千万美元。而且,MH370航班失联后搜寻时间长,给家属带来的痛苦是史无前例的。该赔偿数额能否开先例在中国法院得到支持,是中国法院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国际公约的问题,但是不影响旅客家属的愿望和主张,特别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责任编辑: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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