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今日消息,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对部分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被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罚款70万元。邹晓磊、李伟东对“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监罚决字〔2017〕4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冯鹏熙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对部分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资格审查;(二)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7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邹晓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监罚决字〔2017〕4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邹晓磊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国通信托“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李伟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监罚决字〔2017〕4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伟东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国通信托“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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