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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通信托湖北两宗违法违规连吃三罚单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今日消息,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对部分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被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罚款70万元。邹晓磊、李伟东对“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银监罚决字〔2017〕4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冯鹏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对部分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资格审查;(二)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邹晓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银监罚决字〔2017〕4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邹晓磊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国通信托“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李伟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银监罚决字〔2017〕4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伟东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国通信托“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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