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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党员被处党内警告


    本报讯(记者汪甦 通讯员陶涛 李娜)记者昨从市纪委获悉,一社区出纳因基层“三资”管理不规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黄秀珍,1996年7月入党,东湖风景区落雁社区居委会委员、出纳。2017年5月,市基层作风巡查第十五组在对基层“三资”专项巡查中,发现落雁社区2016年现金收入403727.25元已入账,未存入银行,直接用于日常开支,存在坐收坐支情况;五保户村民肖某去世丧葬费及相关费用3.7万元全部用坐支现金支付。黄秀珍作为出纳,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落实制度不坚决等问题。

    又讯 因对本辖区低保户家庭收入变动情况监管不到位,硚口一社区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张志华,201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任硚口区长丰街天顺南社区书记。现任硚口区长丰街天顺南社区书记、主任。

    杨某、胡某两户家庭均系硚口区长丰街天顺南社区享受武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在张志华担任天顺南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职务期间,对两户家庭收入变动情况的核查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杨、胡两户在两人已退休、家庭收入已超过保障标准的情况下违规领取低保金10434.16元。事发后,两户家庭退出了违规领取的部分低保金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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