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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法院:故意伤害缓刑期间挪用公款 医院门诊收费员被判八年六个月

8月10日,静宁县人民医院职工王某承挪用170余万元案件尘埃落定,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此前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所挪用公款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某承系静宁县人民医院从事门诊收费工作的职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自2016年7月26日至12月26日,王某承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1790432.68元,除少部分公款用于故意伤害罪赔偿款外,剩余公款用于外出游玩,购买彩票、游戏机赌博等。所挪用公款至今全部未能归还。2017年1月4日,王某承主动到静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作案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承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担任收费员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挪用公款犯罪系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新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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