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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怕谈钱伤感情 开始就要说清楚



    南方调查

    深读

    为证明“真爱”,不少情侣常互赠钱物、一同买房,而一旦分手,这些发过的“糖”反成了易产生纠纷的“雷”。近日,南方日报记者梳理了裁判文书网上32份广东今年以来的情侣经济纠纷判决,发现借贷纠纷案件最多,占比超六成,其次为房产分割。送过的财物到底能不能追回?一起买的房子、投资的商铺怎么划分?专业人士表示,经济往来时说明钱款性质、留有凭证很重要。

    ●南方日报记者 尚黎阳

    ■法院判例

    给女方买包包发红包

    自愿赠与难追回

    2013年,40岁的男子冯某与23岁的女子彭某某相识于工作中,后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冯某曾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多次给彭某某钱财。比如,据冯某称,2015年他曾转账给彭某某7500元,用于彭某某购买奢侈品牌包包,2016年1月和2月曾转账2760元,作为节日红包。

    两人分手后,冯某要求彭某某返回自己共支出的51000元。冯某认为,自己未与彭某某同居生活,彭某某也并未将相关款项用于恋爱生活,自己多次向彭某某转账是因为彭某某多次承诺将与自己结婚,基于该前提才误信彭某某,导致财产被彭某某非法据为己有,而且大额转账行为也超出了日常恋爱交往的数额。

    彭某某确认冯某有向其转账用于生日、过节送礼及日常生活,但她认为,双方均出于自愿,不存在诱骗行为,自己也曾给冯某发过红包,这正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方式。彭某某还表示并未承诺与冯某结婚,双方通过长期交往而相互了解,感情逐步发展,但感情稳定程度尚未到结婚的地步。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冯某的庭审陈述,可以看出双方曾多次相聚,比如彭某某看医生时冯某曾一起前往,彭某某也为冯某购买过衣物等,可以合理推知,双方属于正常交往。恋爱期间一方为发展、巩固感情而付出的合理范围内的财物,只要没有违背伦理道德或侵害他人权益,应认定为基于自愿而实施的行为,另一方接受该财物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冯某主张彭某某构成不当得利,于法无据,驳回了冯某的诉求。

    恋爱期间转账40余万

    聊天记录证明是借贷

    2014年4月,37岁的荣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9岁的秦某,两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2014年12月,秦某称与他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向荣某借款10万元。2015年5月至7月,秦某以借款炒股为名,多次向荣某借款共计22.2万元。2016年1月,秦某再次以股市被套需补仓为由,向荣某借款10万元。前前后后秦某向荣某借款总计42.2万元。

    其后,荣某与秦某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荣某多次向秦某催讨所借款项,但秦某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荣某对秦某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荣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归还借款42.2万元及相关利息。

    法院开庭时,就42.2万元是否为借款,荣某和秦某各执一词。秦某确认其收了荣某的42.2万元,但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借款。秦某表示,该款项事实上是用于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另还有一部分是荣某对自己的赠与,是荣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给付的。

    荣某则坚称42.2万元均属于借款,并提供了两人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明。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在微信中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秦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荣某偿还贷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

    共同买房后分手

    按银行记录返还相应钱款

    2004年,刘某甲与刘某乙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2月19日,刘某乙与地产公司签订买房合同,购买了花都区新华街一套房产,首期款239394元,剩余房款530000元以按揭方式付款。此后刘某乙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虽然房屋为两人共同购买,但考虑到刘某乙在广州居住较久,房屋手续都是以刘某乙名义办理。

    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刘某甲和刘某乙曾共同居住。2012年3月,刘某乙因犯罪被羁押并被判处有期徒刑,至2014年5月刑满释放。此后,刘某甲和刘某乙结束恋人关系,对房屋析产分割产生纠纷。

    刘某甲主张其支付了房屋首期款170000元,并在刘某乙获刑后一直偿还房贷。但法院认为,根据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刘某甲曾出资170000元购房,只对刘某甲陈述与银行明细相符合的60000元予以确认。

    刘某乙称,自己被羁押期间是由父母姐妹还房贷,对此,刘某甲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合计62431.33元,在刘某乙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是其父母姐妹存入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为刘某甲所支付。刘某乙主张,即使刘某甲有代其存款,但父母姐妹已将款项还给刘某甲,刘某乙没有举证予以证实,法院未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乙应向刘某甲返还购房款122431.33元。

    共同出资成立公司

    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被驳回

    钱某某与李某某因业务关系认识后开始交往,2010年10月8日,某建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系李某某,投资者系钱某某和李某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钱某某以货币出资20万元,李某某以货币出资80万元。感情破裂后,钱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

    钱某某主张,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资产、房产、车辆,均系双方2006年之前共同从事建材贸易生意、2006年之后共同经营石材工艺厂及2010年开始经营某建材公司所得的收入,或是用共同经营所得收入购置的资产。

    法院认为,共同所得的收入应为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收入,本案中,根据相关转账凭证可知,李某某自双方开始同居之日起,共向钱某某支付了金额达1176万元的工资、奖金等资金,由此可见,钱某某是向李某某收取工资、奖金,而经营风险是由李某某承担,双方并非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关系。

    即使双方存在共同经营关系,钱某某要求分割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资产、房产、车辆的主张也不能成立。钱某某自2004年至2015年每年均收到工资和年度奖金,可见,即使双方存在共同经营关系,双方每年也均对共同收入予以分割,钱某某主张双方的财产存在混同缺乏依据。因此,登记在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资产、房产、车辆依法应属李某某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综上,法院对钱某某要求分割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资产、房产、车辆的主张不予支持。

    ■专家说法

    纠纷类型

    移动支付难以甄别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飞表示,情侣间的经济纠纷,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赠与返还、借贷关系、共有财产分割上。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这类案件中越来越多地出现手机转账、手机红包的情形。“相较于传统的银行卡转账,微信红包含有更强的赠与意味,即使当事人没有赠与的意思,甄别起来也比较困难”。

    王亚飞认为,情侣间的经济纠纷,尤其是涉及赠与和借贷的案件,一般发生在两人之间,缺少第三人见证,所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共同购买房屋、投资公司等行为,由于会留下一些书面文件,相对较为明晰。此外,情侣之间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存在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支付宝密码等情形,发生纠纷时,各笔支出的性质不易认定。

    案件关键

    借贷要有明确证据

    天河区法院金融庭法官赵心晶认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地推定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恋爱期间一方送给另一方的财物,分手后到底能否追回?王亚飞认为,恋爱不是“白谈”的,就像案例中的冯某,为巩固感情而付出的合理范围内的财物,分手后很难再要回。不过,如果数额过大,或一方存在故意多次索要财物情况,或者用欺骗或隐瞒事实的方法使另一方赠予财物,仍有追回的可能。

    针对占比最高的借贷案件,王亚飞表示,目前法律实务中对借贷关系的认定比较严格,一方面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案件中荣某聊天记录里写明是借款,或者有借条等其他证明;另一方面,要有真实的借款情况,有些情侣在爱意正浓时写下“爱的借条”,声称欠对方多少钱,如果对方根本没有借出过钱,这种借贷关系一般不会被认可。

    关于共同买房和一起投资企业、商铺的情况,王亚飞认为,是否为情侣关系,对这类案件影响不大,基本是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割,尤其成立公司需要较多书面文件,发生纠纷后比较容易厘清。如果不是共同所有的财产,仅仅为此有过一定付出,就不能主张增值部分。需要考虑到的一种情况是,如果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其中一人要求退出,剩下的一方经济能力又较差,银行可能会认为不再符合贷款要求,要求提前还房贷。

    如何避免

    财务往来留下文书

    如何防范男女恋爱分手后因经济产生纠纷?赵心晶建议,爱情需要理性,如果恋人之间不是有赠与财产的打算,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王亚飞建议,涉及较大额的财物往来,最好说明用途,留下书面文书,既方便自己记录财产的去向,也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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