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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 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 梁莹)昨天,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介绍,《条例》除将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纳入调整范围外,还将本省政府驻外机构的财政监督纳入调整范围,并就乡镇财政监督作出了规范,以法规形式固化了我省首创的财政大监督机制。
  《条例》从18个方面系统归纳了财政监督事项。例如,首次将财政预决算公开纳入监督范围,通过财政监督推动政府及其部门主动“晒账本”“亮家底”,充分体现了阳光财政的要求。再如,《条例》重点就财政收入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的监督检查等领域进行了规范,全面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于财政收支、政府债务、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社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政府投资基金等重点问题的关注。
  《条例》首次引入了财政核查的方式,作为财政检查的有效补充,对财政监督事项只需要进行核对、确认的,可以采取财政核查的方式。财政核查程序较财政检查程序相对简易便捷,但在财政核查中,如发现被核查人存在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的,仍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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