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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四审通过为何在这个问题上几经变化?

  被视为中国经济活力象征的电商业,有了自己的行业法律。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

  该法的一个核心议题就是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对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而是“相应责任”。这堪称一锤定音,为电商行业发展定下了基调。

  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9.16万亿元,电子商务行业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带动的从业人员达4250万人。这充分显示电商行业吸纳就业、创造财富的能力。

  双11、快递小哥、外卖服务等,已全面深刻改变国人的日常生活。

  在此背景下,国内电商也确实需要告别草莽发展,进入规范化时代,该有个属于自己的“成人礼”。而《电子商务法》就既是一部经济管理法,也是一部调整消费者、平台、入驻经营者利益法律关系的民事立法。

  首先,从经济管理角度看,《电子商务法》主导精神还在于“轻关易道,通商宽农”, 既要规范,又要“放水养鱼”。针对电商行业“小微”起步、灵活就业的特色,给予了必要的法律扶持。

  《电子商务法》原则上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可以不用登记。

  其次,《电子商务法》对于之前电商行业的部分积弊,也做出了有的放矢的规定,及时提供了立法服务。

  比如,之前某些商旅平台“机票搭售”等问题饱受诟病,《电子商务法》明确,对于搭售“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对于被称为“电商界之癌”的刷单、虚假交易行为,《电子商务法》也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电子商务法》最受关注的议题,还在于平衡消费者、平台和电商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平台对于平台上提供的经营服务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从“补充责任”到“连带责任”,立法草案几经变化。

  消费者一方通常更希望平台能承担“连带责任”,对所有商品、服务质量问题做出事实上的优先赔付。但这可能扼杀电商发展的动力。所以最终呈现出的是“折中立法”:平台将承担“相应责任”。

  这延续了之前相关立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和《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都规定,谁提供服务、商品,就由谁来负责;只有当平台不能提供入驻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才需要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有人担心大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把法律责任全部推给入驻经营者,放纵明显的侵权产品或有安全风险的经营户在平台经营。

  所以,这次立法在“相应责任”的民事立法之外,还规定补充行政责任: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这样就形成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双保险”,能倒逼平台履行责任。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活力尽显,电商立法也需拿捏好规范和鼓励创新的平衡。这次的“折中立法”既有的放矢地解决了今天的问题,又没束缚创新,为更好的明天做了准备,有益于为电商业打开更健康的发展空间。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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