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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行政执法新规: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可取消执法资格

  12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强调,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执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

  1、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2、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3、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的;4、未执行示证检查要求或者未作执法检查记录的;5、隐瞒伪造证据的;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作者:袁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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