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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真是"自愿"吗?检察机关补充侦查锁定强奸犯罪

被害人真的是“自愿”吗? 

  嫌疑人行为的暴力、威胁特征不明显,被害人也没有激烈反抗,嫌疑人据此辩称发生关系系“对方自愿”。检察机关通过证据审查锁定强奸犯罪 


检察院和公安局办案人员正在召开案件联席会议 

  18岁女孩,在宾馆被人强奸,施暴人却说是她自愿的。这让被害人气愤不已。 

  3月5日,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嫌疑人辩称“她是自愿的” 

  2017年7月,18岁的大学生沈某到江苏苏州实习,表哥孙某让她在一家短租宾馆先住下。当晚8时沈某入住,登记了电话号码,随后宾馆管理员王某以各种理由,强行多次让正在洗澡的沈某为其开门并进入该房间。 

  晚上11时,王某利用沈某独处的状态,将其强奸。事后,购买避孕药给沈某服下,后又电话要求她不要报警,还许诺给沈某钱。 

  次日6时,沈某通过微信告知表哥孙某自己被强奸,二人欲找王某理论,但未找到人,后与王某的亲属商量赔偿的事宜未果,孙某带着沈某至派出所报案。 

  沈某报案后不久,王某便来公安机关自首。他承认与沈某发生了性关系,但辩称双方都是自愿的,不是强奸。 

  这一案件,判断是否强奸的确比较棘手。首先,案发现场隐蔽,仅有当事人双方陈述,没有其他知情人或证人。沈某说是王某将其推倒在床上对她采取了强迫手段,而王某则说是沈某主动抱住自己。 

  其次,王某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太好判定。本案中,王某实施的强迫手段较轻,沈某的反抗也仅限于用手推,感到绝望后就停止了反抗。这使得案发时没有出现抓伤、衣服撕破、砸坏东西等痕迹,很难作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 

  第三,难以有效利用犯罪行为遗留的痕迹或物证。王某并不否认发生性关系,只是不承认采取了强迫手段,这使得精斑、精液的鉴定意见证明力较低。 

  补充侦查确认嫌疑人说谎 

  “办理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判断双方言词证据的可信度,谁的言辞更接近事实、更具有可信度,就应该采信谁的言辞证据。”承办检察官赵森介绍说。 

  审查逮捕阶段,办案人员对于沈某是否属于强奸存在分歧,他们决定,求同存异,从双方的陈述中寻找共同点,从细节寻找蛛丝马迹,让证据审查来说话。双方陈述的共同事实有:承认在屋内喝酒、发生性关系、事后吃避孕药。 

  通过仔细审查王某的言辞证据,办案人员发现了几处细节有违常理,比如王某供述:“之前,我们从没有电话联系过,那天晚上,我给她送蚊香时,她给我50块钱让我帮忙买点吃的,后来她让我跟她一起吃,然后我们就发生了性关系”。 

  这段供述有大量细节,但是从常理来看,似乎更让人费解。一个18岁的姑娘,初到苏州,和一个46岁、年纪是自己父辈的男子刚认识两小时,会不会主动邀请他进屋吃饭?会不会轻率地与他发生关系?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双方电话清单,发现案发前后,王某多次主动给沈某打电话。因此,王某的辩解与其他旁证材料相矛盾,可信度较低。 

  被害人陈述可信度较高 

  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可以从多方面判定。 

  从双方关系来判断:沈某只有18岁,刚成年,没有性经验,而王某是一个有强奸罪前科的46岁中年男子。两人初次见面是在短租宾馆,从见面到发生性关系仅仅几个小时。通常情况下,难以想像女方会轻率答应和陌生男性发生性关系,尤其是与自己父辈年龄相仿的男人,女方主动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前提不存在,沈某的辩解不足以采信。 

  从案发时情境来判断:本案没有明显的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亦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办案人员要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生理情况来证实性关系是否符合情理。案发时间为夜里11时,案发地是宾馆房间内,与外界隔离的封闭空间。沈某瘦小单薄,王某身高接近一米八,二人从身材、力量等方面相差悬殊。从案发时情境来判断,沈某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王某及当时环境给予沈某的压力造成其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仅能以推搡、躲闪等轻微言行表示拒绝。 

  从案发后沈某的态度来判断,沈某案发后没有立即报案,而是将事情告知了表哥,后表哥带其欲找王某理论,王某家属提出赔钱。但因一直未能联系到王某,赔偿事宜未果,后沈某的表哥带其到派出所报警。报警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十几个小时。 

  公安机关询问沈某为何没有及时报案时,她称“发生那事后我挺害怕的,害怕那个男的再来害我,这个地方我第一次来也不熟悉,报警我都说不出在什么地方,于是我就没敢报警。事后都是我表哥代我跟对方谈的,我一直在哭,不知道怎么办,后来表哥带我报警了。”被害人沈某的解释合情合理,且报警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并不算长,言辞真实性较高。 

  面对检察官细致审查、缜密分析,王某也不得不承认强奸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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