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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徐汉明 

  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引人注意: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重视完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坚持“三个慎重”、区分“五个界限”,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也成为两会热点话题之一。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这是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有效治国理政,推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方针,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就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出许多新的重大论述,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标志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迎来新的历史机遇,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两个毫不动摇”重要方针是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创造性地贯彻落实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以十九大谋划部署的“一个时段、两个阶段”的战略目标与历史任务作为检验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必然要求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需要,非公有制经济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过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当前要解决好“五个着力”:一是要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健全完善金融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可靠、高效、便捷的服务;二是要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对于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三是要着力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积极发展技术市场,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化服务;四是要着力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五是要着力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首先,努力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要依法严厉惩治;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着重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依法该立不立、违规插手经济纠纷,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总结行政执法、司法的办案经验,注意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民间调解等方式,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其次,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能、检察职能中,要正确区分“八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突破行政及行业管理规定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界限。 

  再次,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需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健全常态化合作机制,形成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力。更加重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权利救济,注重从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中选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倾听非公有制经济界的声音,更好地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 

  最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需高度重视企业家精神培育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注意深度挖掘优秀企业家精神特质和典型案例,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示范作用,造就优秀企业家队伍。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对于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尊重纳税人、尊重创新创业者的良好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让非公有制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经济生态和社会生态,有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商关系总体上处于良性互动状态,但在个别地方、个别行业、个别领域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不健康、不正常的政商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大反腐败力度,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和不法商人,官商勾结现象有所收敛。同时,在一些党政干部中又出现了不敢担当、不愿与企业家联系交往的现象。如何处理好政商关系,成为困惑不少党政干部和非公有制企业家的一道难题,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地同非公有制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交流、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谓“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非公有制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司法公正。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如果遇到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故意刁难和不作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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