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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下月使用

大洋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规范佛山市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市住建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4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

据悉,《示范文本》旨在推行使用标准格式,明确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主要就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的经纪服务具体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争议处理,基于委托人与居间人平等要素拟定。从房屋用途上分,《示范文本》可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居住用途和非居住用途房屋的租赁经纪服务活动,其中非居住用途房屋又包括商业、办公、厂房、仓库、综合等用途房屋。

此外,《示范文本》对经纪服务内容、委托租赁价格及期限、委托期限与方式、经纪服务费支付等的具体内容都进行了详细说明。《示范文本》明确约定了委托人经纪服务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时间,即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完成约定的经纪服务内容才可要求委托人按约定支付经纪服务费。而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中时常发生的委托人私下成交(俗称“跳单”)导致房地产经纪机构权益受损的情况,《示范文本》也作了相应的约定。

《示范文本》对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详细规定,避免出现一方加重另一方责任的情形,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

(广报全媒体记者冯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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