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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劳动监察拟由区内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南方日报讯 (记者/田迪迪)14日,省人社厅官网发布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显示,“对自贸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自贸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经济技术开发区、功能区等非国家行政区划建制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属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县(县级市、市辖区)管辖。符合条件的,可由所属的市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执法。”

    上述内容是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基础上增加的,明确了自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功能区等非国家行政区划建制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属地管辖的分工职责。

    《意见稿》还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原二十七条涉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内容修改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可直接调查、处理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问题的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组织开展全省性专项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执法等工作。”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设县级行政区的地级以上市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开展执法工作;可直接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问题的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组织开展全市性专项执法工作;协调跨县域执法;组织实施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等工作。”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征集公告显示,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修订工作,明确属地管辖分工职责,按照省人大立法计划,省人社厅起草了《意见稿》,社会各界可在9月30日前通过“在线”以及“邮寄”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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