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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拟提高困难群众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

    从9月1日起,中山将适当提高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 南方日报记者 叶志文 摄


    8月10日笔者从中山市民政局获悉,从9月1日起,中山将适当提高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本次医疗救助比例的提高,主要是对《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中市级财政医疗救助部分进行调整。据测算,提高救助比例后,今年9-12月中山预计将增加市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约75万元。

    超出2万元部分救助比例提高至90%

    据市民政局介绍,此次调整将提高收入型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医疗救助比例。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三类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费用部分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比例作出调整: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救助70%提高到80%;超出2万元的部分,由救助80%提高到90%。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限额20万元不变。

    但是,自费费用部分救助不变。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个人自费部分,由各镇(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在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各镇(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

    上半年发放医疗救助资金559万元

    据市民政局介绍,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自付和自费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80%。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累计支付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例如,普通家庭患者张某,因患重病过去一年累计住院个人负担费用(自付+自费)共10万元,其家庭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为5万元,即累计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为7万元。按原比例救助70%,即救助4.9万元,个人负担5.1万元。提高救助比例后,按80%救助,即救助5.6万元,个人负担4.4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减少14%。

    据市民政局救灾救助科介绍,从2014年起,中山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三年以来,市镇两级财政支出医疗救助金2800万元,救助困难群众2.6万多人次。今年上半年,市镇两级共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低收入对象5486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559万元,同比去年增幅41%。医疗救助住院补助平均水平达人均3343元,比省目标任务高出28.5%。

    ■相关

    去年起救助范围

    扩至普通困难家庭

    去年底,中山修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由原先的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扩大至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

    其中,户籍双低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属于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包括整个家庭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家庭人均存款、有价证券人均市值不超过12个月低保金总额10752元,家庭无非营运用机动车辆、无企业商业所有权登记等。

    南方日报记者 郭冬冬 通讯员 程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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