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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是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二档标准由每人每年160元调整为200元,缴费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40元。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20元。二是调整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医疗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80%。二档标准参保人,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35%,其他三级医疗机构为50%。参保大学生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5%,二级医疗机构为75%,一级医疗机构为85%。三是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和年度结算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5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5%;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350元。四是扩大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五是实行异地安置备案报销。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已办理当地居住证达六个月以上的,可以选择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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