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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发布中招 录取政策八“不准”

    本报8月3日讯(记者吴思敏)3日,海南省教育厅发布了《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和新生学籍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八个“不准”。

    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八个“不准”分别是:考生不准放弃已填报的学校志愿;普通高中学校不准超计划招生;不准降低分数线招生;不准录取其他学校已经录取的考生;不准接收未参加今年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准接收被中职学校试点项目录取的考生;已经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学校(公费生)、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项目学校和中高职“3+2”连读及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费培养生班录取的考生不准退档;海南中学中英高中课程实验班、海南华侨中学中美合作实验班和中英国际班学生不准转普通班。

    在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方面,海南省教育厅要求,特长生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统招计划的6%。普通高中学校须依据所公示的面试结果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对特长生进行录取,其中体育特长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总分不得低于志愿学校统招最低分数线的30%,艺术特长生不得低于50%。

    海南省教育厅提醒,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会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如出现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开学前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一次,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对开学10个工作日后仍未到校注册的学生,将会被取消普通高中入学资格,其余普通高中学校也不会接收入读。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或以“空挂学籍”等方式接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学生人籍不得分离。对人籍分离的学生,坚决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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