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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刀伤女友屯昌一男子获刑并赔偿伤者损失


  天涯法律网讯(王金波 唐彩荣)海口女子侯某与屯昌男子纪某谈恋爱,后来知道纪某已有家室提出分手,纪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纪某持刀划伤侯某的脸。琼山法院近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纪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对侯某的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判决,纪某需赔偿侯某1712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感情问题,被告人纪某与被害人侯某产生纠纷。今年2月15日,纪某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来到侯某上班的服装店门口,持水果刀将侯某的脸部割伤。随后公安民警将纪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经鉴定,侯某脸部的损伤属轻伤一级。侯某受伤后住院治疗9天,纪某亲属赔偿了4000元给侯某。纪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口琼山检察院提起公诉,侯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琼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的营养费根据其受伤情况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其住院的天数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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