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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通报7起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上接1版)

    4.丰都县兴龙镇先锋村党支部书记张清发违规实施红心柚基地建设扶贫项目问题。

    2013年11月,张清发在该村实施红心柚基地建设扶贫项目中,未经村委班子集体研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实施修建红心柚配套蓄水池项目并领取工程款6.5万元,并将该项目结余资金3.4万元挪用于村道路整修等村级公益事业。2017年10月,张清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兴龙镇分管扶贫工作的副镇长罗永华受到诫勉处理。

    5.酉阳县酉水河镇大江村党支部原书记刘衍和在扶贫工作中优亲厚友问题。

    2015年,刘衍和利用职务便利,将不符合条件的姐姐刘某某纳入深度贫困户搬迁对象,并纳入贫困户低保“兜底”,使刘某某违规获得搬迁补助资金9万元、低保资金2.3万元。调查期间,违规事项已纠正。2017年11月,刘衍和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6.彭水县鹿鸣乡党委、政府滞留扶贫产业发展资金等问题。

    2015年至2016年,该乡党委、政府推进扶贫产业发展工作不力,将县级主管部门划拨的扶贫产业发展资金20.06万元滞留在焦家村村委会账户,乡党委书记李柏汝、乡长陈大兴负领导责任。此外,二人对焦家村、合理村错评漏评建卡贫困户的问题未及时处置和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调查期间,违规事项已纠正。2017年9月,李柏汝、陈大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南川区南城街道石林社区党总支原委员、居委会原会计韦延牧违规办理农村建卡贫困户问题。

    2013年1月,韦延牧在担任南城街道石林社区党总支委员、居委会会计(扶贫专干)期间,违规将不符合条件的3户社区居民申报并被纳入农村建卡贫困户。调查期间,违规事项已纠正。2017年7月,韦延牧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委要求,严格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推动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深挖细查”的决心、“问责到底”的狠劲,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切实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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