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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拟入法 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承包权作为条件|政解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农村土地经营权如何入股,抵押担保融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拟对上述农村土地改革的焦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提出“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把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首次明确“三权分置”

  刘振伟表示,“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此系现行法律首次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刘振伟称,草案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可融资担保与入股

  刘振伟表示,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

  此前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都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据此,草案提出,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对于“土地经营权入股”,草案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承包方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刘振伟表示,草案对“土地经营权入股”仅作上述原则性规定的原因在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承包权作为条件

  如何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此系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刘振伟表示,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刘振伟称,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

编辑:倪雪莹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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