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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起草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意见稿: 参与人应自行承担损失

8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显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定义——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参与方一共三方,其中,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也就是说,非法集资参与者只能至多拿回本金,利息就不要奢求了。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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