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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一民警丢失刑案卷宗未汇报自赔48万 被判玩忽职守罪

  移交案件时发现一起刑事案件案卷丢失,可负责案件的民警未向组织汇报,而是试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前前后后赔了受害人48万元。因受害人屡次上访,该起刑事案件又因案卷材料丢失导致无法处理。最终,这位民警被判构成玩忽职守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雁塔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23日下午4时许,刘某三兄弟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家属院内,因母亲去世后遗留的一间平房归属问题发生厮打,刘某被殴打致伤。次日,时任雁塔公安分局长延堡派出所民警的张某接手此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两名嫌疑人为刘某的一名兄弟和侄子。同年6月,法医学鉴定刘某损伤程度属重伤(2016年12月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刘某属重伤二级)。但张某并未对嫌疑人依法上网追逃,此案一直未结。

  2009年7月,张某被调至明德门派出所,需要移交未结案件时,发现该案的卷宗材料已丢失,但他并未向领导汇报。2010年5月31日,张某委托一名辅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一名嫌疑人向刘某赔偿5.5万元,刘某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并申请撤案。

  2015年8月,刘某以做二次手术需要18万元为由找到张某,要求嫌疑人继续赔偿损失。张某从亲戚处借款13万元交给刘某,刘某表示不再追究两嫌疑人的任何责任。2016年,刘某夫妇多次上访,又要求追究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将举报材料递交给西安市巡视组、西安市公安局督查处及雁塔分局。

  2016年10月12日,西安雁塔公安分局重新对刘某被伤害案立案侦查,并随后抓获其中一名嫌疑人,但由于未查找到该案原始卷宗,后补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无法认定是否属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雁塔区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批捕。最终,这起故意伤害案无法处理。

  2017年1月11日,张某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雁塔区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又向刘某赔偿损失35万元,加上此前的13万元,共计赔偿48万元,刘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相关一切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自愿息诉罢访。

  去年12月,雁塔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将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案卷材料丢失,长期未向组织汇报,亦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捕涉案嫌疑人,致使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无法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张某认罪态度好,已向涉案被害人赔偿损失,且被害人对张某和对其实施伤害行为的相关人员均表示谅解,并建议不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息诉,综上,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华商记者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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