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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印发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晨赫 实习生 尹心航)***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实现公开内容全覆盖。

    《意见》明确了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7个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点领域:一是脱贫攻坚领域,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成效等信息。二是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要求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三是教育领域,要求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四是基本医疗卫生领域,要求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五是环境保护领域,要求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等信息,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六是灾害事故救援领域,要求准确及时发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推动公开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数量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七是公共文化体育领域,要求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保障政策、设施建设和使用等信息公开。

    在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陶传进看来,《意见》代表着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质变。***参事、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汤敏则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政府一直在推动公益领域的信息公开,尤其是教育、医疗等老百姓最关心的领域。但究竟公开哪些内容、如何公开,公众和学界一直都高度关注。此次《意见》较为全面地进行规定,强调了公开透明原则,是政务改革非常重要的部分。

    《意见》强调,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是行政机关,意味着主管行政部门需对下级单位所公开的信息真伪负责。《意见》要求,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保证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尤其是低保户、贫困生等个人隐私,做到有限度的公开。《意见》规定,要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公开方式,便于公众查询利用。《意见》要求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例如建立数据库等,方便公众查询,保证提升信息覆盖面和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意见》还针对当前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公开要求。针对扶贫、社会救助等领域存在的贪污挪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突出问题,《意见》要求“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针对经常出现“山寨社团”、“非法组织”招摇撞骗等问题,《意见》要求“及时公开从事社会公益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以及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监管信息。”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大气质量等环境问题,《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针对受捐或募集款物流向不够透明等突出问题,《意见》要求“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同时,还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公开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指导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陶传进认为,《意见》的出台,有两个基础条件。一是社会组织的发育,二是公众对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近十年来,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有了更多了解,也学会行使监督权力。

    汤敏指出,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有自由裁量权,很多时候他们不是不想公开,而是不知道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他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对做得比较好的机构和案例进行宣传,用正向激励影响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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