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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前11月审结破产类案件同比增长71%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记者 李万祥)破产程序启动难、破产管理人、关联企业破产、跨境破产等问题困扰法院破产审判多年。12月25日在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对症下药”,开具破产审判良方,提升司法效力,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助力化解风险。

  据悉,2016年,全国审结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同比增长20.6%。截止到2017年12月2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强制清算和破产类案件共计8984件。2017年1-11月,全国法院审结破产类案件4404件,同比增长71%。

  市场上,不少企业成立两三年即债务缠身、经营乏力。这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很少采用破产的方式请求救济,而是采用“跑路”方式避债或者任其自生自灭。这些危困企业可以通过法院的破产救济程序解决债务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其资金链断裂、流动性吃紧,是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造成的,在破产重整中就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保证企业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运行。

  “在破产重整工作中,要坚决反对只搞账面重整,不重视企业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只重视形式上减债,不重视企业盈利能力的恢复;只重视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不重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人民法院要督促破产管理人找准病因,辨症施治,治好生病企业的病,让其真正能够重返市场经济的舞台。”杜万华说。

  近年来,通过破解破产程序启动难,全国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结相当一批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有力推进了市场主体的救治和出清。同时,围绕将人民法院办成“生病企业”医院的工作思路,各地法院积极运用破产重整促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再生。

  杜万华介绍,对长期以来存在的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最高法一方面改革破产立案制度,从诉讼流程上清理破产程序启动的障碍,另一方面全力推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广东省仅2017年下半年通过破产审判办结43000多件执行案件,其中深圳市多达10000多件。

  为降低企业破产的制度性成本,最高法推动探索完善破产审判中破产企业识别、府院协调、利益平衡和破产信息化,构建合法、高效的破产审理工作机制,同时大力推进以破产审判庭设立为载体的专业化建设,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我国企业破产法已经出台多年,长期以来破产审判制度难以‘落地’的原因,就是没有推进专业化审判。”杜万华说,目前还要进一步加大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立,加大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

  据统计,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已有97家。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加快。2016年全国审结破产案件比2015年上升43.4%。

  对于当前一些地区的企业互保联保、企业主担保有蔓延扩大之势,最高法建议金融监管机关完善信贷管理,并引导金融债权人采取对优质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股权等方式简化债务关系。

  杜万华表示,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预重整方式,指定临时管理人推动担保链上的企业与银行及时协商谈判,通过预先制定各方认可的清偿方案切断担保链风险。针对互保联保中存在的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等犯罪行为,应通过打击犯罪将具有运营价值的担保企业解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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