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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杜绝“被负债” 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近年来围绕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存废之争一直不断,原因无外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今天的《说法》栏目请到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夏冬华律师,对于上述问题,夏律师结合相关法律作出简析。
  夏冬华律师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基于司法实践,关于这一法律条款的争议一直存在,所以最高法最近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夏冬华律师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1月18日起施行。“该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了争议焦点,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有效地解决了目前争议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两难问题。”
  针对新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夏冬华律师总结了其中的关键点。“首先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有就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夏冬华律师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有效地防范了无辜者被举债的现象,也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

  律师简介:
  夏冬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共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或改判无罪或改变定性,获得当事人的肯定。同时专注研究公司法、房产与土地领域实务,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联系方式:18021506018,13952257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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