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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举报信落到被举报人手里 性质恶劣应重视

  原标题:恶劣!举报信怎能落到被举报人手里? | 内参快评

  举报制度,是我国纪检监察工作中重要的一环,许多反腐线索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得以发现,不少“老虎苍蝇”都是因举报被拉下了马。而要将举报工作开展好,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好实名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受泄露,如此才能让人敢于实名举报身边的违纪违法现象。

  然而最近,湖北黄冈市却发生了一起举报信息遭到泄露的恶性事件。当地市民李明(化名)通过政府网站实名举报当地某所学校的校长孟某之后不久,竟然连续接到了53个骚扰电话、36条骚扰短信,这些电话与短信都来自被举报人孟某及其好友。更夸张的是,在频繁的骚扰之后,被举报人孟某的好友刘某,竟然直接将该举报信的照片发给了李明,公然“炫耀”自己违规取得举报信的“成果”,让李明十分惊惧。

  毫无疑问,被举报人孟某一定是通过某种手段,得知李明向纪委举报他。李明作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显然遭到了“内鬼”的泄露,甚至连举报信原文都落到了被举报人手中。得知此事,李明立即向纪委进行了投诉,当地纪委也对两个涉嫌泄密者展开了调查。

  这起事件,看起来只是一件地方上的小事,牵扯的也只不过是几位干部。但是,这种现象的性质却很恶劣,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对举报工作而言,公众对纪检监察体系的信任至关重要。只有在公众信任纪检监察体系的情况下,人们才愿意举报、敢于举报。如果纪检监察体系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是铁面无私、能够严守举报人隐私的,那么自然不愁举报工作开展不好;反之,如果人们心中对纪检监察体系充满怀疑,总是担心自己的信息会不会遭到泄露,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会不会“官官相护”、沆瀣一气,举报工作自然也就无法正常开展。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会在公众心中埋下怀疑的种子,让人们难免担心别的地方会不会也有类似的情况,如此发酵下去,就可能对纪检监察体系的公信力造成重创。

  这次发生在湖北黄冈的事件,已经在舆论场上引起了公愤,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可喜的是,当地纪委已经对两名涉嫌泄密者展开了调查,而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后,能不能对泄密者予以严惩,也是十分关键。如果最终对泄密者的处理结果仅是“罚酒三杯”,自然不能服众,只有严惩泄密者,让人们看到纪委对举报泄密事件的“零容忍”,才能真正起到杀鸡儆猴、以法立威的效果。

  此外,在彻查泄密者的同时,作为被举报人的孟某,也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尽管当地纪委通过调查,认定孟某并未犯有举报信上所说的种种错误,但其打探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已违反了有关纪律,而在获取举报人信息之后,孟某伙同好友对李明连续进行骚扰,也有违法之嫌。

  对此,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做出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以消除此次事体带来的负面影响,恢复民众对纪检机关的信任。

  撰文 / 杨鑫宇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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