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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厅:召开会议 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近日,司法厅党委召开第四次党委会,传达学习自治区纪委九届三次全会,研究通过《自治区纪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汇报提纲及贯彻意见》《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系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办法(试行)》《司法厅系统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系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办法(试行)》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践行“四种形态”党委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委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二是明确了“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第三种形态”“第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和处置措施以及“四种形态”之间相互转化的情形及要求。三是制定了司法厅系统适用“第一种形态”谈话工作规程,规范谈话提醒工作。

 

    《司法厅系统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对如何问责进行了明确,旨在督促厅系统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驻司法厅纪检组/责任编辑 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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