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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征求意见 六种情形被终止上市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3月09日讯

据上交所消息,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本所重新上市。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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