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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奇葩"险种是赌博行为 消费者会卷入非法集资圈套

  正义网北京12月16日电(见习记者 宋书敏)前不久,明星鹿晗和关晓彤公布恋爱消息后引发粉丝沸腾。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淘宝网马上有商家开始销售“鹿晗恋爱险”,每单保费11.11元,承诺如鹿晗关晓彤一年后仍保持恋爱关系,商家便支付双倍金额,不少粉丝竟然投保。

  近两年,像违章贴条险、熊孩子惹祸险、扶老人被讹险、忘穿秋裤险等“奇葩”险种层出不穷,更有非保险机构也要伸手分一杯羹,迅猛发展的互联网保险乱象已成为亟须解决的一道难题,而这其中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互联网上奇葩“险种”是一种赌博行为

  记者经检索发现,像“鹿晗恋爱险”这类颇有噱头的互联网保险这几年并不少见。

  在今年电影《变形金刚5》上映的时候,一款名为“机器人变形险”的险种就出现了在互联网平台上。凡是购买险种的用户只要拍摄出自己的汽车变身为汽车人的照片,经保险平台判定照片真实有效,即可获得下一部变形金刚系列电影双人套票补偿。

  2015年底,就曾有互联网平台推出一项“忘穿秋裤险”,保费11.11元,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伤残,以及意外门急诊和住院,含冬天产生冻伤、感冒、下雪摔伤等冬季易发生意外或疾病的医疗责任,最高给予1111元的医疗费用报销。而另一款“美厨娘关爱险”同样吸引人眼球。投保人花12元,一年内如果因为切菜切伤手指或被热油、热汤烫伤等产生的医疗费用有赔偿,保额最高3000元。

  像这样的“奇葩”险种,还有某些正规保险机构销售的雾霾险、世界杯遗憾险、宠物怀孕险、股票跌停险、中秋赏月险。

  有网友不禁要问,这到底是在销售“保险”还是博人眼球?在受访专家看来,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以转移和化解风险为目标的,而这些奇葩“险种”更类似一种赌博行为。所幸这些“创新”都被监管部门及时亮了红牌。

  “法律意义上的保险是为在特定活动中有风险的主体提供的一种风险转移性管理机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说,“从保险利益的角度而言,此类保险的购买者多出于粉丝情结或猎奇心理,对购买者而言毫无风险可言,所谓‘鹿晗恋爱险’实则是一种赌博性质。”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青武的认同。他认为,这些奇葩“险种”从本质上来说是一场对赌游戏,完全与商业保险的保障属性无关。

  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杨刚看来,商家此举利用公众人物关注度高吸引眼球,更多的是炒作。因为从产品本身来看,投保和保金都很低,购买保险的意义不大,购买者多是出于猎奇心理。

  互联网保险平台违法经营或涉嫌多重犯罪

  记者打开手机商城发现,涉及保险类的手机应用软件五花八门数不胜数,如此庞大的投保平台,消费者在选择时是否会面临风险?李青武认为,在不具备资质的保险平台投保,消费者可能会被迫卷入诈骗和非法集资的圈套。另外,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保险也面临个人信息遗失和泄露风险。

  那么,消费者应如何分辨这些保险平台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李青进一步解释说:“尽管保险法取消了个人保险代理的资格准入要求,但是中介公司代理保险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无论代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首先均应取得保险公司的授权。”他认为,APP平台公司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在网页上明示其营业执照、保险公司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档,以便消费者辨认。同时,APP平台也应对这些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否则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平台要与代理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代理机构销售的是假保单、或未经保险公司授权代理销售保单且侵占保费,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诈骗罪、侵占罪。”李青武说。

  曹兴权认为,互联网保险平台属于销售平台,理应到保监会领取相关的销售资格证。“如果是保险公司自己开发的APP,而保险公司本身是有经营资质的,那么就不需再领取资质。如果APP是第三方平台,那么则应该去领取单独的销售资格证。相关资格证应在平台上进行公示,消费者可以自行查询。如果平台无证经营,则涉嫌非法经营罪。保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并对其进行罚款等。”

  杨刚表示,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保险时首先要了解推出APP产品的公司是哪家、存不存在,第二要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销售资格。“目前真正具备资质合法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是众安保险,但其经营范围受限制,主要是责任险和健康险。此外还有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推出的在线保险及其开发的一些APP。”

  非保险机构借保险名义宣传或涉嫌非法集资

  除保险公司之外,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也将利益之手伸入了互联网行业。它们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多人以互相帮助为目的形成组织,实行“共享收益,共摊风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疾互助等领域),借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导致消费者将之与保险产品混淆进行投保。记者了解到,一些不法分子或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

  受访专家均认为非保险机构借保险的名义进行宣传,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更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李青武解释,此类非保险机构未经保监会等机构的批准,对社会公众假借保险为名进行宣传,收取“保费”,实质为变相吸取资金,如果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可能涉及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而法律上对于非法集资的界定,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是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

  曹兴权认为如果机构通过这种行为吸收了大量资金则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可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建网络保险平台的资质审查系统

  记者了解到,2012—2016年,我国互联网保费收入从106亿元增长到2299亿元,增长了20多倍;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从28家发展到124家。互联网快速发展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互联网伴生的移动终端优势也拓展了保险市场范围,助推了保险业的创新发展。

  互联网保险发展一日千里,在此趋势下,针对上述互联网保险发展中产生的乱象,2016年10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保险公司网销产品时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等误导行为,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行为,以及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都作出了警示。

  对于监管部门,李青武建议,应建立对网络保险平台的资质审查和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第一时间了解网络平台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应加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形成定期通报及公布机制。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兴事物的疏导,把互联网保险变成一个合法的有益于消费者的好事情。对于不法违法的公司应该重罚,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受到欺骗的群体也应该发布一些权威的信息进行说明。”作为保险行业经理人,杨刚希望行业实现真正创新,回归诚信经营,塑造正义品牌,营造真正的生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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