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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落马3年受贿细节再曝光:收290万一块玉石

  原标题:落马省委常委,曾收290万的一块玉石

  河北“政法王”张越,在落马近3年后,其受贿细节再次曝光。

  1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李彦明、张燕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李彦明原系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新疆警察学院党委书记、副校长;张燕原系新疆警察学院副县级调研员,是李彦明之妻。

  去年7月,在一审判决中,李彦明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张燕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李彦明、张燕受贿非法所得共计15,613,135.59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李彦明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59,997,903元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后李彦明、张燕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去年12月,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最终,新疆高院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二审判决,维持了前三个款项,撤销了李彦明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59,997,903元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的款项。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在二审时,据李彦明供述,2012年,他花费290万元买了一块30多公斤的籽料玉石,送给了时任河北省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张越。

  新疆高院在二审时查明,1998年至2014年期间,李彦明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刘某、曲某、陈某、王某等人财物共计1561.313559万元,其中与其妻子张燕共同收受909.033559万元。

  王某原系赤城县和兴矿业等企业老板。

  新疆高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李彦明利用担任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校长,新疆警察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矿业公司经营、协调刑事案件、获取身份等方面谋取利益,以“经费”名义收受王某所送的财物共计442.28万元。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李彦明向张越行贿玉石,与其帮助王某协调刑事案件有关系。

  据李彦明供述,2010年8月左右,王某因为他十几年前打架的事情被河北省公安厅拘留。李彦明因在公安系统工作,跟河北省公安厅的很多人都认识,所以李彦明就带队去了河北省公安厅,找河北省公安厅领导协调。

  彼时,张越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

  2012年6月,王某出事,被河北省公安厅带走。过了一段时间,李彦明去北京出差,就找张越问了一下王某的情况。王某出事后,李彦明用王某行贿的290万,购买了一块30多公斤的籽料玉石,送给了时任河北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张越。

  2012年9月,王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盗窃罪、非法买卖***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在2010年至2011年近两年时间里,王某向李彦明行贿七次,所送财物共计442.28万元。也就是说,张越收受的籽料玉石,款额占据了王某向李彦明行贿金额的大半部分。

张越受审

  张越于2016年4月,在任上落马,3个月后被“双开”。

  据双开通报,张越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重大任务期间擅离职守,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插手工程项目、干预司法活动”等多个问题。

  去年4月20日,张越受贿案一审开庭。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张越利用其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隆基泰和实业集团等单位和郝荆州等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宜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885012亿元。张越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依法查封、扣押。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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