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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省份12月1日起开征水资源税

  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区、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和相关减免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

  水资源税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据介绍,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水资源税改革提高了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负、提高了高耗水特种行业用水税负、提高超计划取用水的税负。根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可见,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负担将有所增加。同时,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其税负也会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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