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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转学实行“六不准”


    本报12月28日讯  记者今日从湖南省教育厅获悉,今后,湖南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实行备案制。相关负责人表示,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校违规办理的转学行为承担主体责任。省教育厅将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特别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记者 黄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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