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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二审拟建立评估制度 改变收费随意性

    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二审稿新增了评估制度,有望对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太过随意的情况加强监管。

    二审稿就收费概念作了重新界定,拟对实践中易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相混淆的收费作排除性规定,即规定“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立评估制度是法规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任何收费都不可以随便拍板决定。对此,二审稿规定“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收费评估制度,对重点行业或者重要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收费项目、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将使“随意性、不客观的收费大为压缩”。

    二审稿还健全了公民对乱收费行为投诉举报的权利,增加规定“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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