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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二中院首次运用恢复性司法机制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天涯法律网讯(刘霞 薛逢侠)8月2日,省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责令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这是省二中院首次运用恢复性司法机制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惩前毖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凸显。
  2013年10月,李某租用临高县凤蛟村24亩土地建仓库。因未报审批擅自占用农用地,临高县国土局责令李某限期自行拆除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391555.6元。2015年9月,李某缴纳15万元,剩余罚款24万余元未缴。在此期间,李某企图将该土地性质变为农业用地,一直未对地上建筑物拆除。省检二分院在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中,发现临高县国土局未将该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临高县国土局将该案移送临高县森林公安局。

  2017年5月8日,省检二分院向省二中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占地总面积为19.91亩,其中IV级保护林地17.34亩,已水泥硬化13.75亩,林地土壤结构发生改变,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省二中院主审法官通过阅卷和查看现场,认为涉及的土地面积虽然不大,但破坏性严重,且李某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犯罪情节比较恶劣。该案若是一判了之,一方面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不能及时得到修复,另一方面如果事后由政府实施强拆和土地复垦,将会付出巨大代价。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功能,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双重效果,合议庭决定将生态修复司法机制运用到案件审理中。经多次沟通和协调,最终促使临高县国土局与李某签订了复垦协议,约定李某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缴纳15万元复垦押金;经验收合格,该押金退还李某。李某已开始动工拆除地上建筑物。

  该案是我省实施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以来,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的首案,为我省环资审判改革工作顺利向前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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