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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近日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救助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管理办法》明确,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此外,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赔偿权利人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返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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