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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杜绝天价司法鉴定费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祖健)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6月28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出台的第二个涉及司法鉴定收费的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对司法鉴定收费采用政府指导价管理与市场调节价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原则得到充分尊重,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该《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减少了禁止性规定

    《办法》对涉诉的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进行了规定,即一般司法鉴定事项具体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协议双方协商确定。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以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次颁布的《办法》进一步明确,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标的额比例分段收取。同一财产案件鉴定事项分段累进收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作为《办法》中少有的禁止性规定,该规定杜绝了天价鉴定费的出现。另外,与《通知》相比,《办法》减少了禁止性规定,不再强调“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鉴定服务并收费”。

    非诉讼类案件鉴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办法》正文中,多次出现诸如“从其约定”“协商一致”“协商确定”等词,体现该《办法》制定方尊重市场的考量。《办法》重申了原《通知》规定的非诉讼案件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诉讼案件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协议双方在法定上浮幅度内协商;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差旅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终止鉴定的,其收费以委托协议双方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相关约定为准。

    在将司法鉴定向市场化引导的同时,《办法》也提醒了当事人要承担协商的后果。《办法》指出,对机构而言,除司法鉴定费和委托协议双方以《司法鉴定委托书》所约定的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委托人来说,《司法鉴定委托书》约定的收费事项,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效力将会得到维持。

    《办法》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办法》同时提醒,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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