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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被暴打”大半网友叫好,电视台女主持人到底错在哪里?

 

养狗人士大多“以己度人”,自己爱狗不怕狗,就认为全世界都应该任狗狗自由奔跑。

日前,成都一位电视台女主持带狗出门未栓绳,结果因为狗惊吓到邻居孩子而遭到邻居暴打。她本想通过微博陈述事件过程为自己讨公道,却没想到一大半的网友都站在孩子家长一边。

 

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是女主持行为不当在先,毕竟《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另一方面也是网友在现实生活中大多遭遇过类似的尴尬,认为被宠物侵犯生活空间是该有人管管。

 

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中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当狗往孩子身上扑时,女主持并没有制止的意思。从她自己写的情况说明中可以了解到,她当时做的事情是朝小孩的爷爷奶奶喊:它是小金毛,只有6个月大,不会咬人的。有网友补充,狗起先缠着小孩时,女子“装死”无视。等到小孩的爷爷踢了狗想把它赶走,她才急忙跑过去为狗理论。这种前后态度的落差引发了孩子家长“你养了畜生,自己连畜生都不如”的谩骂,最终导致双方动手。而纵观她本人对整个事件的陈述,其中并没有诚意的道歉,哪怕承认“未拴绳有错误”,也只是为维权作铺垫而已。

 

这是典型的城市宠物冲突,“我家狗狗不咬人”也是养狗者的惯用表达。在“不咬人”的逻辑基点之上,很多争论就成了“鸡同鸭讲”——你跟她说你的狗吓到了孩子,她跟你说完全不用害怕。站在家有小孩的成年人的角度,这名女主持的诸多表现确实不招人待见,也难怪网友“不同情反叫好”——当遛狗引起的矛盾冲突成为日常一景,很多网友也希望这个案例能对其他的养狗人起到“杀鸡儆猴”的示范作用。

 

在大城市,养宠物狗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从公开数据可查,截至2014年,中国已经有3000万家庭在养狗,而不文明的养狗行为确实挤压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空间,带来诸多不便。诸如狗狗随地大小便、吠叫影响邻里休息、遛狗不拴狗链吓到行人的情况都时有发生。

 

上海是“讲道理”的城市。从媒体上传播的一些案例看,好几次发生相关的矛盾纠纷,养狗人士发表爱狗宏论时,都可以看到旁人加入说理大军,让养狗者妥协。上周末在静安区某大型商圈的广场上,一只金毛不断靠近孩子,吓得孩子哇哇大哭。狗主人还在“普及知识”,称“这种狗狗不咬人的,不要害怕”,后来是在众人的劝说下,才牵着金毛离开。

 

在笔者所在小区,面对越来越有“爱心”的遛狗人群,大多数小孩家长都是自己绕道,不轻易与他们说理。遇到狗粪便污染小区内部环境的情况,也是和物业交涉。因为如若自己去理论,通常都会颇为费事。许多爱狗者对自己的宠物已经以儿子、女儿相称,投入了家人般的感情,这使得所有为了孩子和狗进行的争论,简直变成了各自为各自的“孩子”争权益。

 

鸡同鸭讲,是因为立场不同。在现实中,养不养狗直接决定了一个人对于狗的接纳度。养狗人士大多“以己度人”,自己爱狗不怕狗,就认为全世界都应该任狗狗自由奔跑。可见,因狗而生的矛盾,仅仅寄希望于养狗人士的自律,或者当街争论,恐怕都不解决问题。如果吵架上升到打架,就更不可取。那么我们遇上这样的事,究竟该怎么办?   
   

其实,许多大城市都已出台了养狗管理的相关法规。比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就明确了养犬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为犬只挂犬牌;

(二) 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 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 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 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 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四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不遵守规范会怎样?《条例》也明确了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现实中经常可见宠物引起的纠纷,说明法规实施的状况不很理想。这里头可能有多方面因素。比如说,《条例》的宣传普及是否做得到位?养狗者是否充分知晓自己的义务和责任?遇到矛盾时,不养狗者是否知晓自己可求助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再比如说,基层执法部门对这类“鸡毛蒜皮”的纠纷是否足够重视,接到举报投诉能否依法处理、严格执法?其实,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往往最能体现法治环境和法治素养。能在细节上做到一丝不苟,就是在为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添砖加瓦,就是在塑造和培育公众的法治意识。
   

再多说一句,广大养犬人士也应该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勿强加于人”的清醒。前不久,辽宁一位爱狗人士“用公共餐具给狗喂食”的新闻引发众议,许多人质疑:被狗舔过的餐具,别人以后还用不用了?既然养犬人士把狗狗当成自己的“孩子”,那总该好好想想,怎么让“孩子”招人喜欢不惹人厌吧?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责任编辑:封寿炎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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