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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取名“北雁云依”?不行

  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记者了解到,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

  而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燕山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为此,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据了解,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

  而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

  记者了解到,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经研究后,最终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记者了解到,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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