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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组织法实施37年 为何在这关口首次大修

  原标题:“两院”组织法来了!实施了37年,为何在这个关口首次大修?

  “两院”组织法来了!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审议。

  这也意味着,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入第四个年头,实施了37年的两院组织法,迎来首次大修。

  几十年来,中国经历过多轮司法改革,其中有成绩,但也有教训,很多问题“讲了很多年,想了很多年”,只能留待后人解决。全国政法君抓住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定盘”的历史机遇,取得了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成绩。这样的成果得来不易,更需珍惜。

  29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强调,要巩固和完善改革成果,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始终,加强法官检察官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员额制,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督制约,健全保障机制,为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规范明确的政策依据。

  所以这次两院组织法修改,不仅是为了把改革成果固定下来,更是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站在更高起点谋划和推进改革。

  修法,向改革致敬

  改革成果入法是重头戏。修正草案增加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行两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新规定。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员额制这个曾经陌生的字眼第一次从改革走入法律。草案明确,员额根据法院审级、案件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

  法官员额制改革,用钢铁般的事实展现着向自己开刀的勇气。4年前是20万法官,4年后是12万入额法官。2017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入额的367名法官进行宪法宣誓。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的誓词响起,标志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已经全面落实。

  另外,本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职权,将现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成为中国第一个正式挂牌的省级监察委员会。此后,浙江、北京的监察委也按照此前中办印发的试点方案先后挂牌成立。此次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为这项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

  除此之外,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派驻检察室、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内设机构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履职保护等内容在两院组织法修改中均有体现。

  这种基于问题导向,根据改革实践的修正与梳理,既是对改革成果的全面检阅,更是对四年波澜壮阔改革历程的集中巡礼。

  此次修法不仅是向改革致敬,更是向以莫大决心与智慧在改革之路上驰而不息、倍道兼进的全体政法君致敬。

  修法,更体现改革为何成功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本次两院组织法修改,固然是通过立法程序,对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加以巩固,但其中体现的有关原则与精神,也成为展示改革何以取得成功的绝好窗口。

  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为例。本法修改时遵循的四大原则:一是在现行法基础上修改,其基本制度和许多规定都要保留;二是努力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三是准确把握本法调整范围,妥善处理与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关系;四是本法涉及面广,有些改革还在试点过程中,对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暂不作规定。

  其中,与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有关的内容,属修法的当然之义,且按下不表。而其他三项原则,却体现了极为难能可贵的问题意识与慎重态度。

  相信此刻在很多政法君脑中回响的,一定是******今年7月对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做出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

  也许,只有亲身经历了闯关涉险的人,才能理解这份沉甸甸的肯定背后,饱含的真正分量……

  修法,推动改革的新出发点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触及领域之广、涉及层面之深,与以往相比极为罕见,无愧于司法领域全面改革的称呼。在这样的一场改革中,创新驱动、破旧立新是改革走向成功的关键。但是,在改革取得阶段成果的时刻,最需警惕被胜利冲昏头脑,而抛弃了解决问题的改革精神与慎之又慎的改革态度。

  毋庸讳言,改革是为了将中国发展推向新的高度,是为了让我们的事业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改革本身不是目的。在司法领域,这体现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要围绕这一目标,寻找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平衡点。

  本次两院组织法修订,吸纳了司法体制改革中经过检验,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于行之有效,经过历史考验的基本制度和规定则加以保留。同时,对于不适宜在本法中规定的,寻求与相关立法的协调性解决,对于尚未形成成熟经验的问题,没有硬做规定。

  可以说,这样实事求是的立法节奏是符合改革精神的。两院组织法修订,不单单是对改革成果的固定,更不是改革的终点,它们将为全国政法君继续推动改革提供新的、更科学的出发点。

  也许个人会被时间遗忘,但当信仰法治的每位政法君的坚守与奋斗、奉献与牺牲凝结成为法律,却一定会被历史铭记。这是生在改革时代的幸运,这是属于所有改革者的光荣!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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